廉政合同

甲 方:
乙 方:
根據國家《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確保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經濟合同得到公平、公正地順利實施,有效地維護國家、集體、甲乙雙方的合法利益,促使我公司從業人員廉潔公正,甲乙雙方工作人員避免違紀、違法,經甲乙雙方同意特簽訂本廉政合同,本合同作為雙方簽訂的 合同的附件視為該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一條在本工程建設過程中,甲方從業人員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
(二)不得接受乙方為其謀取自身利益而進行的各種類型和方式的賄賂;
(三)不得有向乙方索要財物等各種形式的索賄行為;
(四)不得貪污或侵吞公共財物;
(五)不得利用自身職權向乙方介紹或指定分包單位:
(六)不得利用自身職權向乙方推銷或指定使用材料、設備,也不得利用自身職權為家屬及親友向乙方推銷材料、設備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七)不得到乙方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項費用;
(八)如發現本單位或本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向監督單位反映和舉報,并在自己的權限內進行有效制止。
(九)對乙方反映和舉報的違法違紀行為認真進行查處,并對乙方舉報人的舉報行為進行保密和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甲方接受舉報的部門為江蘇省華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室,電話:0514-87366319。
(十)甲方及其工作人員如違反本合同,按管理權限,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給乙方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條在本工程施工過程中,乙方從業人員應做到: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條規;
(二)主動對自己的相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教育;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從業人員進行賄賂;
(四)不得采取各種手段偷工減料、占有和侵吞甲方財物,降低工程和工作質量;
(五)主動抵制甲方人員索賄等違法違紀的無理要求;
(六)如發現甲方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及時向甲方監督部門反映和舉報。
(七)自愿承諾如有向甲方工作人員實施不良行為和行賄行為,甲方有權按其行賄額十倍的金額在甲乙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價款中進行扣罰;如因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者,全額向甲方進行賠償;如因此造成甲方經濟損失達甲乙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額的10%以上、工程質量和安全重大事故、工程進度得不到保證、給甲方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等,同意甲方單方終止雙方經濟合同。并在原甲乙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條款不變的情況下,在相關部門法律法規的處罰的同時,承擔甲方全部經濟損失。
(八)同意甲方設立廉政承諾金。為促進本廉政合同條款的確實履行,乙方同意甲方按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價款的1%用作乙方對甲方的廉政承諾金,待雙方經濟合同執行完并結算完畢后,乙及其工作人員如未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不良行為和行賄行為,廉政承諾金全額返還給乙方。否則,除按照本合同第二條(七)款進行處罰外,甲方有權沒收此廉政承諾金。
第三條 雙方約定:本合同由雙方或雙方上級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對本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裁定意見。本合同所認定的不良行為和行賄行為主要依據為:審判機關依法作出的判決;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的認定;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的認定;行政監督部門調查中查證的事實。
第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至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完全履行后止。
第五條本合同作為 項目甲乙雙方簽訂的 合同的附件,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經合同雙方簽署立即生效。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甲方監督單位:(蓋章) 乙方監督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